|
上海讨债公司搜集济南市公安局章丘区分局公共安全失信惩戒对象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条为进一步推进公安机关信用体系建设工作,提升社会治理效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办法》、《济南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济南市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失信惩戒对象管理,是指公安机关根据本办法确定的范围、标准,收集章丘区的失信惩戒对象的相关信息,并实施相应的信用约束、惩戒等措施。
第三条公安机关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坚持问题导向,科学界定失信行为,与其他部门互相配合,建立健全失信惩戒、信用修复、异议申诉等相关机制,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第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纳入失信惩戒对象管理:
(一)有严重失信行为的个人或单位。所有被判处刑事处罚的(刑罚执行完毕后2年内);
(二)一般失信行为的个人或单位。部分违反行政管理相关规定的违法、违规行为,具体见失信惩戒对象认定标准目录(详见附件,标准目录不定期更新);
(三)轻微失信行为的个人或单位。群众反映强烈的,有养犬扰民、噪音扰民等影响他人生活的违法或违规行为,但相关部门尚未做出行政处罚的。
第五条失信惩戒对象在收到公安机关告知之日起3日内,认为存在下列情形的,可以向公安机关提出异议申请:
(一)不符合失信惩戒对象认定标准而被认定为失信惩戒对象的;
(二)记载和公布的失信惩戒对象信息存在错误、遗漏的;
(三)失信惩戒对象信息超过有效期限仍未删除的;
(四)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不得公开的;
(五)其他存在异议的情形。
公安机关应当在受理异议申请后的7个工作日内办结并向申请人反馈处理结果。异议处理期间,失信惩戒对象管理主体暂不对失信惩戒对象实施惩戒措施。
第六条 公安机关将根据失信等级,有针对性的对失信惩戒对象采取以下分级惩戒措施:
(一)严正告诫
公安机关确定将自然人或法人确定为失信惩戒对象后,应及时、详细、严正告诫其即将接受的失信惩戒措施。
(二)重点监管
公安机关将失信惩戒对象列为重点核查对象,增加检查频率,加强监管。
(三)从重处罚
因受到行政处罚而被认定为失信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在失信惩戒期限内再次实施同类失信行为的,在法律法规规定的处罚幅度内从重处罚。
(四)取消部分便民措施和容缺受理资格
公安机关在办理出入境、户籍、车驾管、特种行业等业务中,对失信惩戒对象不适用提速办理、上门服务、绿色通道等便民举措。
公安机关在办理行政许可、公共服务事项时,对失信惩戒对象不适用容缺受理、信用承诺,严格按照法定条件,从严审核审批。
(五)村居关注
公安机关将失信惩戒对象信息推送至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由社区密切关注失信惩戒对象,在自治范围内对失信惩戒对象进行惩戒,必要时可在社区公示板、小区入口处等张贴失信人员信息。
公安机关将失信惩戒对象信息推送至行业协会,由行业协会密切关注失信惩戒对象,在自治范围内对失信惩戒对象进行惩戒。
(六)公开曝光
除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以外,依托媒体、信用济南、市公安局门户网站等平台,向社会公开曝光姓名(名称)、性别、出生日期、事由、工作单位及其他相关失信信息。
(七)联合惩戒
定期将自然人失信信息推送至组织部、人社局、教育局、武装部等部门,供其在行政事业单位人员招录、入党、考学、征兵等时参考使用。
涉及国家工作人员、党员的失信信息,依照规定通报纪检监察机关、文明办、本人所在单位。
(八)其他惩戒措施
包括:国家和本省、市规定的其他惩戒措施;公安机关与其他政府部门会商确定的联合惩戒措施;公安机关根据工作需要,认为有必要实施的其他惩戒措施。
对严重失信惩戒人员,适用全部惩戒措施;对一般失信惩戒人员,视情选择适用(一)至(七)项惩戒措施;对轻微失信惩戒人员,视情选择适用(一)至(五)项惩戒措施。
第七条对轻微失信惩戒对象,鼓励通过事后主动赔礼道歉、自主解释等方式减少失信损失,对取得当事人谅解的,可及时消除失信惩戒对象失信信息;允许严重失信惩戒对象、一般失信惩戒对象通过志愿服务、主动赔偿损失等方式修复部分信用。失信惩戒对象修复信用后,公安机关可视情减少或取消部分惩戒措施。
第八条轻微失信惩戒对象的信息有效期限为1年,一般失信惩戒对象的信息有效期限为2年,严重失信惩戒对象信息有效期限为5年,信息的有效期限自行为或者事件认定之日起计算。期限届满或取消惩戒措施的,应将该信息从公开或查询界面删除。
第九条对发现本办法中认定的失信惩戒行为的,鼓励群众拨打电话或到公安机关直接进行举报和反映,为维护和谐、稳定章丘做出应有贡献。
第十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如有未尽事宜,由济南市公安局章丘区分局予以解释。
▍免责声明:我们尊重原创。此内容整理自“章丘区公安分局”,如有侵犯,请联系删除。
提示:哦! |
|